(1)六安建筑工程永久邊坡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,使用時間長的臨時邊坡的坡度應符合《建筑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》。當邊坡不能按照《建筑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》的要求留設時,應提供支撐。建筑工程支架應根據具體施工條件進行選擇和設計,并應牢固可靠。
(2)在有支撐的基坑中進行機械開挖時,應防止支撐損壞或直接壓在支撐結構的支撐桿上;在基坑(槽)上方行駛時,應檢查支撐強度,必要時進行加固。
(3)鋼板樁、圍護樁、地下連續墻和土層錨桿的組合支護,必須及時逐層設置土層錨桿,以保證支護的穩定性,所有開挖后不得再次設置。
(4)支撐(支撐)的設置應遵循自上而下的程序,建筑工程支撐(支撐)的拆除應遵循自下而上的程序,以防止基坑(槽)失穩和坍塌。
(5)在支架(支撐)的安裝和使用過程中,應加強檢查、觀察和監測。如發現支架斷裂、支架變形、坑壁開裂、掉渣、上部地面開裂、鄰近建筑物沉降開裂、變形傾斜,應及時分析處理或加固。
(6)六安建筑工程支架拆除應自下而上進行,建筑工程支架更換應在安裝后進行。拆除固定墻支撐時,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安全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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